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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017/10/12   遵义医学院审计处 审核人:

关于《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增强招标投标制度的适用性和前瞻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起草形成了《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20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2017年8月29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三条中的“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六、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七、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和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八、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二、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修改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下划线部分为修订草案删去内容,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

现行法律

修改草案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

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

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

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

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

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

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

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

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

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

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

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

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

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

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

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

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

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

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

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

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

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

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

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

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

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

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

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

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

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

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

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

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

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

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

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

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

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

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

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

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

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

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

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

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

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

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

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

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

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

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

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

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

日,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在线提交

投标文件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

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

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

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

本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

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

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

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

本的除外。

前款第二项中标条件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

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

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订立

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

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

副本。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

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

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

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

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

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

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

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

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

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

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

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

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

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

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

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

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

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

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

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

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

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

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

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

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

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

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

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

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

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

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

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

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

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

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

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

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

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

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

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

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

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公布合同履

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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