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计一个小规模事业单位时,凭证和账页上未发现重大问题。但根据该单位性质来判断,极少需要招待客户,且只有5个工作人员,一年开支20多万元的招待费的确偏高。带着疑问,查阅上年招待费后发现同样列支了20多万元。审计人员在查阅餐费发票时发现多张连号发票,均出自两家小饭店,难道是多次就餐一次性结算吗?通过走访内部员工了解到,该票据当时就餐并没有招待很多客户。再次查看,发现签单发票的都是该单位副职。那会不会是虚开招待费发票,再从中浑水摸鱼呢?在找单位正职了解情况后,得到的说法是“毕竟副职是分管具体业务的,因而并没有多问,这次审计正好可以查查清楚,免得出了问题大家都难逃其责”。对此,笔者将这些餐费进行归类求征,以查看是否存在让小饭店代开发票行为。
接着又了解到,该单位材料采购业务也都是由副职一手经办,在发现种种反常后,审计组果断要求进行延伸审计,去业务单位实地考察。最终了解到,采购该业务单位货物时,购货量大,会有折扣,且货款既可以在发票上直接结算,也可以单独计算,可付现金。这样的操作,无疑为收取购货回扣提供了便利。
同时,联想到该单位有巨大工程量,会不会通过虚构安装施工单来增加人工成本开支呢?为谨慎起见,审计组先找了编制工资单的管理员了解情况。这次比较顺利,管理员一五一十说了出来:也是该单位副职让他多报人员数量,而工资多支付出来的部分,是为向上级领导及有关单位送礼准备的。为此,要求他把其中做假部分单列出来,将这些单列出来的名单及金额再次与安装施工的电工进行核实,结果确实存在让他们在工资单上多签字的情况,但多的钱他们是不拿的。这样一来,施工单部分造假也得到了佐证。
审计组根据《最高检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相关条款一致认为,该单位副职已经触犯法律。因此,将上述问题及时向组织部门进行了汇报,移交了相关案卷,并建议进一步核实后反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