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机关内部设置有不同的职能部门或派出派驻机构,比如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部门、法规部门等综合业务部门,财政、金融、企业、教科文卫等专业审计部门,在被审计单位派出的审计机构(通常是联合派出,一个派出机构负责对若干个被审计单位审计),在所辖不同地域定点派驻的审计机构。这些内设部门和机构,共同之处是都承担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但问题可能也恰恰就在这里。彼此如何分工,相互怎样配合,既避免无人指导和监督又不至于“一窝蜂”都去指导和监督,既发挥各自优势又不去打乱仗,既不造成内部资源闲置或重复浪费又不给内部审计带来负担或干扰,解决的办法就是要各负其责、各展其长、履行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
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法规等综合部门,应当突出自身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优势,主要履行“内审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列示的职责,包括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草案,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内部审计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特别是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部门,在履行这些职责的过程中,还必须从审计机关的高度和全局出发,做好审计机关内部各部门、机构在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方面的统筹协调工作。
各专业审计部门,立足自身专业领域,特别突出术业有专攻的“专”的优势,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主要履行“内审规定”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部分职责,包括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研讨,对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并作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结合自身实施的审计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等等。这些工作,应当与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部门的统筹、派出派驻审计机关的具体指导和监督工作——严格说是与所在审计机关有关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的总体工作部署——保持协调一致。专业审计部门,应当在开发专业(或行业)审计指导、深化专业(或行业)审计、提升专业(或行业)审计能力和水平方面,与内部审计互动,既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也提升自身的专业(或行业)审计能力和水平,在专业(或行业)领域增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监督合力。
各派出审计机构,立足自身“派”的权威和“在”(长期在被审计单位)的特点,发挥自身离内部审计最“近”、与内部审计接触最“多”、对被审计单位情况了解最“深”的优势,与专业审计部门“专”“深”互补或进一步增强,对所在被审计单位主要履行好“内审规定”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部分职责。
凡是设立派出审计机构的,所管辖的被审计单位规模体量通常都比较大,特别是设立了派出审计机构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机构规模大、审计内部单位级次多。
尤其是对这种类型的内部审计,审计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在指导和监督方面,可否作一些探索和创新。
一是要建立工作情况了解机制。派出审计机构既然长年在被审计单位,要建立起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包括内部审计情况的机制,比如能够列席相关会议,送阅相关文件,访问相关网络,约见相关人员,查看相关现场,从而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包括内部审计情况。
二是要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在这方面,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做法很值得借鉴。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在内部报告及处理的同时,还应当建立起相应的机制,同时向派出审计机构报告。比如,内部审计发现涉及一定级别人员的情况,超过一定数额的情况,与审计机关审计相关的情况,都应当及时如实地向派出审计机构通报。
三是要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机制。对审计机关审计查出的问题,对内部审计发现并向派出审计机构通报的重大问题,派出审计机构应当建立跟踪整改机制。随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并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再监督。这种跟踪机制,对内部审计无疑是在进行具体的指导和监督,有效的支持和促进,是真正在形成审计监督合力。
四是要建立业务技术交流机制。相对而言,派出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多、涉及面宽、站位较高,而内部审计离被审计事项更近、看得更清、钻得更深,相互各有优势,而又都是面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又面临很多共同或大同小异的情况和问题,彼此开展业务技术交流很有必要。通过业务技术交流,派出审计机构既进行了指导和监督,也从中深入了解了情况,学习内部审计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使自身的能力和水平得到进步提高。
各
派驻审计机构,通常是按照审计机关的统一安排,进行审计项目
审计。
从对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角度,兼具“广”“专”“深”的特点,对各综合业务部门、专业审计部门和派出审计机构,形成很重要的支撑和互补作用。
基于所承担的具体项目审计任务,派驻审计机构应当重点在落实“内审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职责——对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别是监督作用。
这里还要延伸一点,如果派出审计机构与被审计企业、金融机构总部不在一地,而恰好该被审计单位总部及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地又有派驻审计机构,既然都是审计机关的机构,为了便于工作,是否也可以探讨,由在同一地的该派驻审计机构,承担一些类似派出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