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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实施细则
2023/08/29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落实审计全覆盖,促进审计质量提升,推进审计整改落实,强化学校内控建设,助推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共贵州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依法属于学校审计监督的部门、单位、企业(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把方向、管大局。统筹协调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贵州省审计厅、贵州省教育厅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责。审计处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处的起审点如下:

(一)货物及服务类: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

(三)修缮类: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抽审率不低于5%

(四)专项经费审计按上级和学校要求执行,上级单位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不受起审点限制。

第八条 学校保障审计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审计人员。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机构调整以及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教育厅审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学校财务会计、招标采购、验收、合同管理等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六条 在不违反国家、学校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应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处依法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预算管理、专项经费执行情况。

  (二)工程项目建设,设备物资采购、管理、使用、维护、报废情况。

  (三)内控制度建设及风险管理情况。

  (四)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五)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

  (七)处级领导和校办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八)上级单位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九)指导、监督学校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行为,应及时向校长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向校长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任追究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党委审计委员会和校长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审计事项。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和校长应当定期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审计效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立足于发现和促进问题解决,着眼于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做到发现问题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计建议切实可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遵义医科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和校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实施细则》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对学校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学校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成果,对学校所属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发现且已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五章 审计整改

第二十九条 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对审计报告或审计整改通知书中明确的整改事项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条 审计整改事项由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研究决定,整改工作由校长直接领导。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指定专人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并向校长报告审计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

党委审计委员会成员部门协助校长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其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原任领导应积极配合落实整改工作,并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并认真整改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建立整改台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整改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牵头单位协调、督促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完成整改工作,并汇总相关证明材料形成整改结果报告。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整改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提交经被审计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的审计整改报告。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意见和审计整改建议书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

第三十五条 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落实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送审计处,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整改结果。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每年汇总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向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和校长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报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研究处理的同时报教育厅审计处备案。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由学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拖延审计整改并拒绝做出书面说明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或学校规定的。

(六)其他。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直属附属医院可以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学校全资设立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对金额描述带”的含本数,“以下”的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修订)》(遵医校办发〔2020〕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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