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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2023/12/25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审计工作,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贵州省省属高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细则》和《遵义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属于学校审计监督的部门、单位、企业(以下简称“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上级审计机构及学校委托审计社会机构依法对属于学校审计监督的单位各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开展独立审计,发表审计意见或建议的行为。

第四条 财务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学校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学校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审计人员开展财务审计事项时,应当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制度对以下事项开展审计:

(一)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效益及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二)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效益及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三)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及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四)预算管理、预算执行绩效及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五)决算管理及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六)债务情况调查及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七)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安排部署,确定财务审计项目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情况组建审计组,至少提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与审计有关的全部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 审计组可以采取查阅、观察、访谈、盘点、抽样、函证、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取证。必要时,可依法依规提请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

第十一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提交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经审定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报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按照《遵义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中关于整改期限的规定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处。

第十四条 对各单位进行审计,若审计处力量不足,经校长同意后,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法律责任按照《遵义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将该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妥善保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建立、管理和移交审计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遵义医学院科研经费使用审计实施细则(修订)》(遵医院办发〔2017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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