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对学校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遵义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 采购审计的目的是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持续规范采购管理,降低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学校领导交办或其他需要审计的采购项目。
第四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延误审计。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对采购项目实行抽查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完整,决策过程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规定,过程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严格执行《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以及学校下发的采购管理规定。
(三)响应文件是否完全响应采购文件,合同内容是否全面、规范;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合同是否保持一致;款项支付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
(四)是否存在超计划、超预算、盲目采购。
(五)采购标的物及参数与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合同是否完全一致。
(六)有无以次充好、虚报冒领,套取采购经费,收取回扣等行为。
(七)其他。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计划,组建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分散采购项目向采购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统一采购项目向统一采购管理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七条 采购部门或采购管理、验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采购部门”)自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按审计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一)学校批准的采购申请、预算文件。
(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公告、采购会议记录、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清单等。
(三)采购合同或采购协议书。
(四)经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验收报告。
(五)其他。
采购部门对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采购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第九条 审计结束,审计组向采购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采购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处书面反馈意见。10日内未书面反馈意见,视为无异议。
第十条 如采购部门认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采购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后反馈审计处。
如采购部门不认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须书面提交意见及支撑依据。审计组须综合研判、逐一核实采购部门的反馈意见后,做出修订或维持审计报告的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处将审定后的审计报告报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送达采购部门。
第十二条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处向采购部门送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如审计发现存在违法违纪和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经请示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严格依法独立审计,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确保审计质量。
如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由学校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