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项目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工程建设廉洁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贵州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贵州省省属高校基建工程审计实施细则》《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闭环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是指学校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和修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审计,是指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对学校基建项目,修缮项目开展审计,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二章 审计依据、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教育部相关管理规定。
(三)贵州省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及规定。
(四)贵州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五)《贵州省2016版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
(六)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适时市场价格。
(七)学校相关管理制度。
(八)项目全过程资料。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及审计方式:
(一)审计范围:按《遵义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审计方式:
1.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审计处实施审计,特殊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计;
2.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具体委托事宜由审计处负责办理,委托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六条 凡需审计的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三章 审计内容、程序和审计报告
第七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善。
(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内容是否真实,涉及的工程量增减是否准确合理。
(三)工程量是否属实、定额选用是否准确、取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四)工程材料、设备购进数量是否属实,质量是否保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隐蔽工程施工过程是否办好交验手续;现场验收、签证等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合理。
(六)材料调差是否合理。
(七)其它。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出具承诺书,对报送的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基建工程结算审计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批复文件、概预算调整文件。
(二)项目竣工验收全套资料。
(三)项目结算全套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有关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式;施工图和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纪要;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现场签证;甲定乙供材料定价确认单;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地质勘察报告;原始地貌图、现状地貌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开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
(四)项目监理资料。
(五)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修缮工程结算须报送的资料包括:施工合同;竣工结算书;现场签证;工程量计算式;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会议纪要(如有);材料定价确认单(如有);施工图和竣工图(如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如有)以及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已报送审计处的结算资料,施工单位不得修改后重新提交。
第十二条 送审造价中已包含且经核实确属必须完成的工程内容,其缺少的支撑资料由参建各方共同确认并书面提交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补充报送。补充提供资料的时间为审计处首次收到审计资料之日起30日历日内,逾期不得补充提交。
第十三条 审计程序
(一)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在30日历日内提交结算资料;需要在指定日期完成报账手续的工程项目,应至少提前45日报送结算资料。
(二)基建项目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初审。修缮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报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初审。
(三)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向审计处提交全套结算资料。
(四)审计处根据本办法约定的审计方式开展审计。
(五)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施工单位书面澄清解释的,审计处以工作联系单形式反馈给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在收到工作联系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逾期视为放弃。
(六)初审结果核对:
工程结算审计初稿完成后,审计处书面通知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进行核对,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审计处核对。超过5个工作日未核对的,视为完全同意审计初稿。“三重一大”范围内的,审计处将审计结论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讨论决策。不在“三重一大”范围的,审计处直接出具审计报告。
(七)出具审计报告,各参建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
(八)办理结算。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审计范围、审计原则、审计依据、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审计结果、主要问题、建议等。必要时须对个别子项进行详细说明或进行费用分析。
(二)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结算审计,出具审计初稿的时间为20个工作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结算审计,出具审计初稿的时间视项目具体工作量而定,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特殊项目,经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审计资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资料、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发现违法违纪或损害学校权益的,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处或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对金额的描述带“以上”的含本数,带“以下”的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遵医校办发〔2023〕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