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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校办企业审计实施办法
2024/08/16   审核人:

为强化对校办企业的审计监督,促进校办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以及《遵义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校办企业,是指学校所属全资、控股的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

第二条 校办企业审计纳入学校审计工作计划,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三条 校办企业审计每年开展1个审计处也可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管理工作需要开展专项审计。

第四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延误审计。

第五条 审计处对校办企业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经营业绩,包括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本结构等情况;

(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合法性,利润分配及上缴情况;

(五)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六)重大经营和投资决策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七)各项合同、协议的签订与执行情况;

(八)其他。

   第六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按照《遵义医科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和校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开展。

第七条 审计处在确定审计事项后,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于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校办企业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 被审计校办企业自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按审计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一)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的资料;

(二)企业基本情况,如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完成年度计划以及需书面重点说明情况;

(三)企业与学校签定的目标责任书;

(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

(五)财务报表、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票据等;

 (六)企业签定的经济合同、投资协议等;

 (七)相关的会议记录;

(八)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九)有关资产盘点和债权债务清理的资料;

 (十)其他。

被审计校办企业须对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校办企业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第十条 因被审计校办企业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影响审计的,审计处可以终止审计,并要求限期清理账务。被审计校办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完毕。

第十一条 审计结束,审计组向被审计校办企业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校办企业自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处书面反馈意见;10日内未书面反馈意见,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如被审计校办企业认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被审计校办企业盖章,负责人签字后反馈审计处。

如被审计校办企业不认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须书面提交意见及支撑依据。审计组综合研判、逐一核实被审计校办企业的反馈意见后,做出修改或维持审计报告的决定。

第十三条 如被审计校办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认可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经请示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可直接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校办企业,抄送校办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如审计发现被审计校办企业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经请示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如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由学校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下达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通知书,被审计校办企业应当执行。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主管部门应按《遵义医科大学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的要求定期检查审计整改情况,督促被审计校办企业按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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