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和校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客观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的决定,受学校组织部的委托,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强化权利制约,客观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政绩观,勤政廉政,履职尽责。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
第五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严格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和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校应保障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统筹协调,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年末书面提交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人选给党委审计委员会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向审计处下达审计委托书并督促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审计处的经济责任审计职责
(一)拟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报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对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委托第三方承办的审计事项进行质量监督。
(三)根据党委审计委员会的安排部署和党委组织部的委托,制定项目审计计划。
(四)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将批准的审计报告转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同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五)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报党委审计委员会研究处理。
(六)督促检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成员部门应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给予配合,督促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及时向审计处提交整改方案,监督检查整改落实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三章 审计对象
第十二条 由学校任命的处级领导干部和校办企业负责人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包括:
(一)教学院系、处级职能部门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不包括兼任部门或教学院系正职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校级领导干部)。
(二)校办企业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的,一般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职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无法找到的。
(二)已定居国外或者死亡的。
(三)已离开任职岗位2年以上的。
(四)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学校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部门事业发展情况。
(三)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三重一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重要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和效益情况,对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物资采购、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担当作为、推动学校和本单位发展情况。
(九)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一)其它。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重点: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学校决策部署情况。
(二)担当作为、推动企业发展情况。
(三)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发展战略的制定、执行情况、执行结果。
(五)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
(六)与学校经济往来情况。
(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履行出资人经营管理、保值增值和监督职责情况。
(九)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它。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合理安排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经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经济责任审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对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经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指定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提前5日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现任或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经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处在实施具体审计工作前可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由党委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审计组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提请有关单位或人员予以协助,有关单位或人员应当配合。
第六章 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法律法规,结合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价须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政治表现、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及责任划分。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纵向和横向业绩比较,有关经济指标的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进行分析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评价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本单位审议通过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三)领导干部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合同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四)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专业机构的意见。
(六)公认的业务惯例。
(七)其他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流失。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因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主管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结合审计实施的具体情况出具审计移交处理书、审计建议书、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要情等结果性文书。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情况,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
(五)审计意见、建议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交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研究决定,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逾期按无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应进一步核实收到的书面回复意见,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调整或修改后形成正式报告,报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审批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和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理、处罚的,由审计处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审计建议,报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结果运用包括审计整改落实、结果公开以及干部管理工作等。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要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审计处。
第四十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经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第四十二条 审计处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专题报告等形式报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研究。
第四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及廉政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的通知》(遵医校办发〔2020〕91号)和《遵义医科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和校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遵医校办发〔2020〕92号)同时废止。